黄富敏、康建明、范宗荣、张锐、戴志华代表:
你们在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我区试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方便群众交通出行的建议》(第3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政策现状。根据《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规范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绵交发〔2019〕15号)(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市交通运输局为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城管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牵头部门。《意见》还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多人自行车”。
(二)区属工作现状。经梳理区政府权责清单事项,我区尚无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准入审批权力,日常管理工作按照2018年4月27日绵阳市公安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绵阳市城区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增投放的公告》(附件2,以下简称《公告》),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车、助力车)依法予以处置。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对上协调沟通。收到建议后,我局先后多次向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意见并专题汇报。为缓解金家林片区、临港经济发展区等经济发展区域公共交通资源缺乏、群众出行困难问题,欲在相关区域引进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运营开展试点的想法。市住建委等部门反馈一致意见:在新的政策规定尚未出台前,绵阳城区范围内,仍按照《公告》第三条要求执行,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和电动助力车)。
(二)加强日常管理。近一年绵阳城区曾出现2次因私自投放共享电动车引起三轮车、出租车的群体上访事件。其中一起为2021年1月26日上海蜜乐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在青龙大道西科大新校区正门外投放共享电单车约30 余辆,造成十余名出租车司机集体上访事件。通过我局紧急协调处置,上海蜜乐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回收了投放的电单车,出租车司机上访风险得到控制,未进一步扩大。
三、下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密切关注全市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政策,持续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执法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共享经济发展环境。
感谢你们对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规范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关于在绵阳市城区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增投放的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1日
(联系人:胡江 电话:1388119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