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读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高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3月2日
附件: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机构法制审核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审核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前,应经过相关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执法科室或机构的法制审核部门自行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受委托执法机构中担任法制审核岗位的执法人员应当有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经历,具有执法办案经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制度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执法承办科室或机构对属于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经本科室或机构法制审核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涉及专业内容的送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专业审核。
第九条 执法承办科室或机构在送法制审核部门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法制审核部门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科室或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第十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情况复杂的,法制审核部门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部门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形,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五)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科室或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法制审核的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 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用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
|
2 |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 |
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
4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
|
5 |
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6 |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7 |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8 |
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决定 |
|
|
9 |
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
|
10 |
行政强制 |
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
|
11 |
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
|
|
12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
|